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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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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精神,加强本市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和公共租赁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意见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工程报建。参与项目开发招标或接受政府委托负责保障性住宅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配备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管理人员,其中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管理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时,办理部门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案相应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信息。

(二)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招标应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进行,施工招标的内容和通过备案施工图内容一致。

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应由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上单位承担。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的住宅工程设计经验的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施工应由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企业承担。项目经理应由具有相应的住宅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监理应由房屋建筑专业甲级资质以上企业承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相应的住宅工程监理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一名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在工程招标中,鼓励采用建筑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计、施工和管理;鼓励采用方案比选方式优化设计方案;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和实施建设。

(三)工程分包。施工总包单位应按规定实施专业或劳务工程分包,择优选择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具备相应专业或劳务最高资质等级,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由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注册建造师担任。监理单位应做好分包企业资格审查。施工总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按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按照保障性住宅的建设标准精心设计,保证房型布局和使用功能满足居住要求。设计中应考虑重大风险源和周边环境对工程影响因素。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专篇。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建设全过程负责,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指导施工企业施工。设计图纸应经过自校、校对、审核,校对和审核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校对和审核人员必须具备8年以上住宅设计经验。

(五)工程审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出图签章到位情况和设计图纸自校、校对、审核人员情况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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