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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行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落实本市稳步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水平配套支持政策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02305),促进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对本市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市域出租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调整为: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85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6400元。
二、对本市区域出租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调整为: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49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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