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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不得越权和违规办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效能、便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附后)规定的优惠项目、办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操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四)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坚持分级管理,按照《管理规程》审核权限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监督制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审批、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三类。具体项目归类按《管理规程》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审批、事先备案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按《管理规程》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管理规程》未列举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单独规定外,暂列入事先备案类管理,报市局审核。市局将适时对《管理规程》进行调整。
(三)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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