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促进医院、护工中介机构、护工、病家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合理调整和维护各方利益,保障外来护工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护工管理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72号)的规定,护工为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长期以来,本市外来护工队伍稳定发展,外来护工为本市医院医疗过程中的病人康复和日常生活照料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切实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工作,帮助护工解决困难和矛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护工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开展对护工的职业培训,提高护工的职业技能,降低护工的就业成本。
二、合理调整管理费用。部分医院、护工中介机构提取管理费应当兼顾机构和护工的利益,合理调整管理费比例,提高护工收入,防止管理费过高导致侵害护工利益。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中的护工管理费比例,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能超过30%。各级医疗机构对收取管理费过高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提出按本文件规定下调收费标准的建议,对拒不调整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直至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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