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发布《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
《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范围的规定
2、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项结算指导价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市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可以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已婚人员和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
第五条 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个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住院(含急诊观察室)和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加个保的在职人员,其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除上述以外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
第六条 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由其现居住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担。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已婚人员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区(县)政府财政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对困难镇(乡)给予适当补助。
区(县)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服务;由政府财政支付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在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第八条 由政府财政负担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服务前办理《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帐通知单》(以下简称《服务通知单》),凭《服务通知单》到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记帐就诊。《服务通知单》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服务通知单》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户籍已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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