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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校验提醒工作具体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方式的纳税人除外)。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减少录入错误,提高采集效率,本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比对校验,并对未能及时报送、报送信息有误的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现将有关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上门申报纳税或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同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应当于每年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的同时(次年四月底前),附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在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适当延长至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将对未能及时报送的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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