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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私房出租),适用本办法。
个人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 私房出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四条 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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