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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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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确保生物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经2012年第15次局务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公众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2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下称《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规范所指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名录》中规定的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

第四条 本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风险评估等重要文件;加强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对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设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咨询、指导、评估和监督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

(二)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保存、使用以及销毁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评估实施效果;

(三)负责监督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测的开展;

(四)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并评估效果;

(五)负责制订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三)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四)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培训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报告;

(七)负责制定涉及感染性物质的研究计划、方案、操作程序、风险评估报告、安全及应急措施、项目组人员培训及健康监督计划、安全保障和资源要求等;

(八)负责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第九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技术规章方面的具体指导;

(二)负责对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技术方法、程序、设施和设备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

(三)纠正违反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在出现潜在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及时报告处置并协助事故调查;

(五)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与安全处置;

(六)检查和监督实验室各项消毒灭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生物因子生物危害评估;

(三)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四)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五)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包括泄漏处理、人员意外伤害、设施设备失效等应急处置预案);

(七)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八)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九)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十)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十一)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二)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十三)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安全保管、使用、销毁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菌(毒)种或样本外送检测和运输管理制度;

(十五)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六)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七)生物安全柜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二节 备案

第十一条 在建设实验室或开展实验活动之前,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照卫生部《名录》对拟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实验活动的危险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治疗的获得性、防护屏障的安全性、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可以设置在共用建筑物内,但应相对独立,入口处应有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标识、标明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主入口的门应有进入控制措施。

(三)实验室布局应合理,设置清洁区、缓冲区和实验操作区,实验室的人流、物流应避免交叉。

(四)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不渗水、易清洁并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实验台和橱柜应牢固稳定,实验台面防水、耐腐蚀、耐热、易消毒。

(五)实验室必须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操作区出口处,洗手龙头应为自动感应式、长手柄式或脚踏式,备有洗手消毒皂液,必要时配备快速手消毒液。

(六)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必须避免交叉污染,不宜与大楼共用公共的中央空调系统。

(七)如有可开启式窗户,应安装可防蚊虫的纱窗。

(八)应在实验操作区配备生物安全柜。

(九)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如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环,室内应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如果使用需要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

(十)实验操作区内应配备洗眼装置,必要时应设紧急喷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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