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试点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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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试点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制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试点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试点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的金融产品,应当为本市经金融监管等部门批准发行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业(公司)债、债权投资计划、债权型信托计划、债权型信托投资基金等债权性质金融产品。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的金融产品,除符合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规性:经金融监管等部门批准发行的债权性质金融产品。
(二)安全性:1.金融产品需要信用评级的,应具有监管部门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的持续信用评级,且信用评级在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2.主债务人为中央直属企业或上海市直属企业;3.采用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保证担保人必须是最近一次信用评级在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或者是上年末净资产在人民币200亿元以上的中央直属企业或上海市直属企业。
(三)收益性:能够支付长期稳定的,且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水平的收益。
(四)流动性:根据企业年金的需要安排特定的转让退出机制。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金融产品使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流动性,不得过于集中。
公共租赁住房金融产品使用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由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投资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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