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办发〔2012〕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负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编制,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组建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本区(县)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归并、整合等方式,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
原有的房屋拆迁公司名称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继续保留,到完成此前已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的相关业务为止。
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规范
各区(县)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执行各项规定程序,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评议制度,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的干部以及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评议监督小组,并可以吸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的代表参加。评议监督小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评议。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本市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在每年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会同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本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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