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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规范委托征管书证形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2日
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在本办法明确的范围内代为征收零星、分散的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税务分局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分局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分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代征人和代开人统称为受托人。
第二章 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不违反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市下列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在税务分局授权的最大开票面额内实行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
(一)有税务登记无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工商户;
(二)私房出租纳税人;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
(四)其他零散税收纳税人。
第五条 受托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和纳税人有资金结算、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合法管理关系;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三)能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近5年内无涉税违法纪录;
(四)应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水平,能满足税款征收和代开发票信息化要求;
(五)配备专职代征和代开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税款工作和代开发票工作;
(六)具有银行结算账户;
(七)根据委托代征、委托代开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单位从事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 委托代征税款和委托代开发票资格的确定、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实施委托代征税款和委托代开发票,由主管税务所(以下简称“税务所”)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税务分局(委托人)。委托人对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事项,代征人代征税款、代开人代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代征事项和代征人、委托代开事项和代开人,经审查,确认委托代征、代开相关内容,与代征人和代开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见附件2)。
受托人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从事委托代征或委托代开。原则上,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资格需同时认定。受托人应使用税务分局指定的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系统平台进行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工作。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应当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签订后,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见附件3)。受托方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进行委托的,需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第七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签订后,代征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代征税款业务和税收票证管理,代开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业务和发票管理,确保票款安全。委托人应定期对代征和代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分局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门户网站或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分局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地址,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委托人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内容的,应当与代征人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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