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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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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3〕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8日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照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优待金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第四条建立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以2011年2.6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起,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其中,1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第五条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确定,并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对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或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上述增发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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