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试行)》(沪交港〔2013〕71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经2015年3月2日第2次市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
(2013年2月6日沪交港〔2013〕71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3月5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存作业,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港口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常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应当建有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专用堆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的堆存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品名”、“作业方式”、“作业区域范围”中所载明的作业品种、存放时间、存放数量等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品种、超数量存放的,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前,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四周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表面结构完好,危险货物标签、标记清晰可见,并与作业委托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堆场作业信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集装箱进出堆场时间、集装箱号、危险货物信息、集装箱堆存箱位等。堆场作业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应当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并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进行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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