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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下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的,养老金可暂按已审核的数据计发。制度衔接手续办结后,应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计发水平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或已从职保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制度衔接时暂未处理的,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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