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已经于2014年3月17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个别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增强个别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79号令),结合上海监狱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作用)个别教育是指监狱人民警察针对罪犯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对罪犯个体进行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活动。通过个别教育及其他改造手段,促使罪犯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工作原则) 个别教育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相结合,戒之以规与导之以行相结合,内容的针对性与形式的灵活性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四条(工作要求)个别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对顽固犯、危险犯(以下简称“顽危犯”)进行重点矫治。个别教育工作成效是考察民警业务能力、评价民警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个别教育基础工作
第五条(个别谈话)主管民警对个别教育责任区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对顽危犯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个别谈话。监狱长、监区长应当经常开展个别谈话。
谈话情况应当做好记载,一般对象作一般记载,顽危犯作专门记载。
罪犯有下列“十必谈”情形之一的,民警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教育谈话:
(一)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二)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三)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四)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六)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七)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八)主动要求谈话时;
(九)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落实“十必谈”,应当注意与犯情分析会相衔接,对犯情分析中发现需重点掌握的对象应及时落实谈话教育措施。
第六条(罪犯周记)监狱应当每周组织罪犯写周记。文盲罪犯,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民警一般应当在每周三前完成罪犯上一周周记的批阅,并根据罪犯个体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批语,充分发挥书面谈话教育的作用。
罪犯周记包括罪犯报告一周个人改造情况、反映个人思想动态、提出改造建议或者寻求指导帮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情况处置)民警在个别谈话教育或周记批阅中发现对监管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或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八条(“四知道”)民警应当熟悉责任区内罪犯个体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做到“四知道”。
第九条(个案分析)监狱应当鼓励民警对罪犯个体开展个案分析,积极撰写个案分析材料,作为开展个别化矫治的指导和依据。
对于顽危犯,责任民警必须撰写个案分析材料并制订详细的教育矫治方案;对于《服刑人员个别化矫治手册》中提示为高危险度、改造难度较高和心理健康问题为严重的罪犯,应当逐人制订教育矫治方案,明确教育矫治项目和工作重点。
撰写个案分析材料时,应当调查了解罪犯个体的犯罪情况、犯罪原因、思想问题、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并结合心理测试、危险性评估、认罪悔罪评估等材料,分析罪犯个体思想、心理、行为等方面特点,提出个案矫治的策略和阶段性矫治措施。
监狱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罪犯个案分析材料评比。
第十条(典型个案)典型个案是监狱教育矫治罪犯过程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的成功或失败案例。监狱应当加强典型个案的收集和积累,建立个案资料库,发挥典型个案的教育、借鉴、指导的作用。
监狱每年应当根据要求上报顽危犯的教育矫治工作个案。
第十一条(顽危犯判定)顽固犯是指坚持犯罪观念和立场,反社会意识和反改造情绪持续时间长,改造过程中反复性大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顽固犯:
(一)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
(二)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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