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公平就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员工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在招聘员工过程中,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二、国有企业应当规范发布招聘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招聘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薪资待遇、报名方法、考试或考核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时限)、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不能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婚育状况等歧视性条件,不能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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