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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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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肿瘤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改善肿瘤登记数据质量,实现肿瘤登记资料互联共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加强对辖区内肿瘤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全面落实肿瘤诊治、信息收集、登记与报告以及社区随访服务告知与服务管理等职责。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制订本市肿瘤登记报告管理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区县肿瘤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应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指导各区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衔接工作。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明确责任人,确保肿瘤登记工作不断、不乱,信息资料完整、连续。应做好对已登记病例身份证缺失信息的补充调查工作,并确保调查质量。

三、各市级医疗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调整相应工作流程,按照《上海市肿瘤病例登记内容和信息标准》改造现有信息系统,通过安装医学智能提醒插件方式、后台数据交换方式或页面直接填报等方式进行登记和报告。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例信息的补充调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和管理制度,掌握上海市肿瘤发病、死亡、生存动态和趋势,更好地开展肿瘤预防、临床诊疗和康复服务,为制定肿瘤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肿瘤诊断能力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肿瘤报告责任单位。予以首次明确诊断的医生为肿瘤报告的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原位肿瘤(原位癌)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

恶性肿瘤,系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所规定的编码为C00-C97的疾病和国际肿瘤学分类第三版(ICD-O-3)所规定的行为学编码为/3的疾病;

原位肿瘤(原位癌),系指ICD-10所规定的编码为D00-D09的疾病和ICD-O-3所规定的行为学编码为/2的疾病;

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系指ICD-O-3所规定的解剖部位编码为C70-C72、C75.1-C75.3的,行为学编码为/0、/1的疾病。

本办法涉及的肿瘤登记的疾病分类标准随现行国际标准的改变而作相应自然调整。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肿瘤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对相应的肿瘤登记数据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肿瘤登记、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病例登记报告

第六条 凡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或其他符合肿瘤诊断标准的专项检查、手术或临床诊断方法予以明确诊断的、符合第三条所列疾病范围者,均需登记报告。

第七条 肿瘤病例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例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门诊号/住院号、肿瘤诊断名称、病理学类型、首次诊断日期、诊断依据、报告医师和报告机构名称等诊疗信息(附件1)。

第八条 肿瘤报告责任单位应按要求落实以下工作:

(一) 对在本单位已明确诊断、但未进行报告的肿瘤病例,应由首次明确诊断的医生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传送至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既往已报告的肿瘤病例,如诊断出新的原发肿瘤,应视为首次明确诊断。

(二) 应向首次明确诊断的肿瘤病例或其直系亲属或其监护人告知有关上海市肿瘤患者社区卫生随访等服务的相关事项。

(三) 应对报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信息推送至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已报告但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退回的病例信息,应在进行补充、更正或更新信息后再次报告。

第三章 病例登记管理

第九条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审核合格的肿瘤病例报告信息转至病例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本市常住病例无需处理。对于审核不合格的肿瘤报告信息则应及时退回肿瘤报告责任单位。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对病例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更正或补充;对病例落实居住地管理,在知情同意前提下提供社区随访等服务(附件2);定期比对、更新社区肿瘤病例死亡信息。

第十一条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辖区登记管理病例的肿瘤诊断信息进行编码,并及时根据本区县居民死亡登记报告信息对肿瘤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更正、补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市居民死亡登记报告信息对肿瘤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更正、补充。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利用

第十二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将数据和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市的肿瘤登记统计结果及相关信息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四条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在确保病例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申请提供相关肿瘤登记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肿瘤报告责任单位、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肿瘤登记管理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明确专人负责肿瘤登记报告工作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原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的《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市肿瘤病例登记内容和信息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WS372.6-2012疾病管理基本数据集 第6部分:肿瘤病例管理》、《WS363-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和《WS364-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等标准,制定上海市肿瘤病例登记标准内容和信息标准如下:

内部标识符

数据元

标识符(DE)

信息分类

数据元名称

定义

数据元

值的数

据类型

表示

格式

数据元允许值

05001

DE02.01.039.00

基本信息

姓名

本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姓氏和名称

S1

A..50

05002

DE02.01.040.00

基本信息

性别

本人生理性别的代码

S3

N1

GB/T 2261.1-200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05003

DE02.01.005.01

基本信息

出生日期

本人出生当天的公元纪年日期

D

D8

05004

DE02.01.031.00

基本信息

证件类型

标识本人身份证件类别的代码

S3

N2

WS 364.3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3部分:人口学及社会经济学特征CV02.01.101身份证件类别代码

05005

DE02.01.030.00

基本信息

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证件上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标识符

S1

AN..18

GB 11643-1999 公民身份号码

05006

DE02.01.025.00

基本信息

民族

标识本人所属民族类别的代码

S3

N2

GB 3304-1991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05007

基本信息

从业状况代码

本人从业状况的类别代码

S3

N2

GB/T 2261.4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

05008

DE02.01.052.00

基本信息

现职业代码

标识本人当前职业类别的代码

S3

AN..3

GB/T 6565-2009 职业分类与代码

05009

DE02.01.009.01

基本信息

户籍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址中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名称

S1

AN..70

《全国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2012年)》

05010

DE02.01.009.02

基本信息

户籍地址-市(地区)

地址中的市或地区名称

S1

AN..70

《全国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2012年)》

05011

DE02.01.009.03

基本信息

户籍地址-县(区)

地址中的县或区名称

S1

AN..70

《全国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2012年)》

05012

DE02.01.009.04

基本信息

户籍地址-乡(镇、街道办事处)

地址中的乡、镇或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名称

S1

AN..70

《全国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2012年)》

05013

基本信息

户籍地址-居委

地址中的居委名称

S1

AN..70

《全国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2012年)》

05014

DE02.01.009.05

基本信息

户籍地址-村(街、路、弄等)

地址中的村或城市的街、路、里、弄等名称

S1

AN..70

 

05015

DE02.01.009.06

基本信息

户籍地址-门牌号码

地址中的门牌号码

S1

AN..70

 

05016

DE02.01.009.01

基本信息

居住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

现居住地址中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名称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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