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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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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交通委、建设管理委、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并经市环保局2016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颁布后,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核的配合工作。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组织实施。区(县)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市政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第五条 (许可办理部门)

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一般区域内,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可以申请夜间施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筑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七条(许可天数要求)

本市范围内连续进行夜间施工不得超过3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申请夜间施工的工地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6);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2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7)。

第八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严禁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二)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应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三)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15米时,应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音屏的围挡应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四)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严禁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五)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六)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七)按照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指导手册》,结合各个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指导施工单位合理布局施工设施,保持高噪声设备与居民楼的合理控制间距,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八)在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 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 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第九条(排污申报)

属于房屋建筑类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辖区环保局办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手续,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及其处理设施,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夜间施工申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提出申请。

同一工程的不同施工单位应分别填写附件1,由建设单位协调后统一提出申请。首次申请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一)至(十)项,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第(四)、(五)、(六)、(九)两项:

(一)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三)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四)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五)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提供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夜间施工的特殊工序(或需要)的证明(附件6或附件7);

(六)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或业委会、小区所在地街道、镇政府)签订的《夜间建筑施工谅解协议》;

(七)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和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证明材料;

(八)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九)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第十一条 (许可流程)

区(县)环保局在受理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后,应视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地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属于重点区域范围的,区环保局应当将相关材料递交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和签署许可意见后返回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制作送达许可文书,并按照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告知手续。属于一般区域范围的,区(县)环保局直接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夜间施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不予许可的情形)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许可: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施工工序;

(二)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三)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施工作业;

(四)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

(五)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七)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

区(县)环保局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获准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信息在上海环境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告示)

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许可后的监管)

区(县)环保局应当加强辖区内夜间施工许可办理和建筑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检查和后期监管。

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

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区(县)市政管理机构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天数要求)

同一路段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十九条 (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

1.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市政管理部门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

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3.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占、掘路施工交通安全意见书》;

5.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或业委会、小区所在地街道、镇政府的《夜间施工谅解协议》;

6.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7.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第二十条 (备案流程)

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市政管理机构受理夜间施工备案。

工程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接受备案申请后应在2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对于情况属实且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于2日内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中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及时签发《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审查意见书》(附件3)返回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不予备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条件。

(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二)不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施工作业;

(三)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六)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

区(县)市政管理机构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获准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备案信息通过邮箱报市路政局,市路政局每2日在市路政局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施工告示)

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施工铭牌处应张贴原件)。

第二十四条 (备案后的监管)

区(县)市政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备案办理和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并加强后期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许可。对于不如实申报,或不按时限、超权限、超范围准予许可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夜间施工工地的巡查,做好市民投诉受理的配合工作。

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夜间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环保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对屡教不改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降级或吊消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信访处理)

本市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产生的信访及投诉,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因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产生的信访及投诉,按照谁备案、谁管辖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和化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其他相关夜间施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2.城市道路和公路(含大中修、整治项目)、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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