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登记对象
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
二、登记内容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三、登记方式
本市实行电子生育登记。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结合出生监测信息核实比对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生育登记工作。
对要求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当事人有关证明材料后,向其发放《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四、登记工作流程
市卫生计生委整合“上海市妇幼保健系统”、“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出生登记系统”的信息,将生育信息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分发给当事人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当事人的生育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录入数据库,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完成生育登记。
五、《登记单》发放
《登记单》发放实行全市通办和首接责任制。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获取《登记单》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推诿,按照以下要求,发放《登记单》。
(一)查验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核对当事人填写的登记表信息,查验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于不在本市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查验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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