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6月
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充装及其行政许可行为,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向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要求,结合本市气瓶充装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除需满足《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规定的资源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 m2;气瓶充装、储存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00m2。对崇明县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可分别为上述数值 ;车用气瓶加气站及仅充装特种气体、混合气体的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可适当减少,须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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