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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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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公安分、县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各在沪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宣传。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6月1日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效率和车险理赔服务水平,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快处含义)

本市建立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制度。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快速处理机动车事故。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保险公司提供快速理赔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碰撞交通事故(含道路外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二)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造成设施损坏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相关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四条(快处移动平台)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联合推出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移动终端APP和电子公众平台(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以下统称“移动平台”)。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使用移动平台进行交通事故线上快速处理。

第五条(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组织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承办、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向服务中心派驻查勘定损人员,提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报案、查勘、定损等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交通警察,开展移动平台线上定责指导等工作,并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六条(事故现场线上快处流程)

发生属于快处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可以使用移动平台进行交通事故线上快速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一方当事人使用移动平台拍摄、上传符合要求的事故现场影像后,各方当事人将车辆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二)当事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三)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上传当事人身份、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根据实际过错确定事故责任后,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能达成一致,可由交通警察进行远程定责指导。当事人不认可交通警察远程定责意见的,应当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处置。

第七条(事故现场线下快处流程)

发生属于快处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无法使用移动平台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线下快速处理:

(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当事人采取拍摄影像等方式,固定事故有效证据后,将车辆迅速撤离现场;

(二)当事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三)事故事实和成因清楚,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应填写《协议书》,并由当事各方签名确认;

(四)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远程引导处置;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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