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发〔2016〕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保障本市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具体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沪民救发〔2014〕50号)执行。
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
1.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
2.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3.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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