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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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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档案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办公室(秘书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各档案馆: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1日



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本市职称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档案系列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馆员。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不包括人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评审。

第四条 上海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本市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馆员职责。

第七条 申报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款项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二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四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五年。

5、受聘担任非档案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档案工作,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并符合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可申报转评馆员任职资格。受聘担任非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档案工作,在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的,可申报馆员任职资格。

6、对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后取得更高学历、学位者,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工作满一年,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或学位所对应的相关资历条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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