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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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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4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率先打造一批现代农业发展的典型样板,引领示范全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培育一批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树立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标杆,形成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7月 日


上海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4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树立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标杆,形成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引领示范全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化农村改革,就评定和管理本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和管理制度,使评定和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经评定取得资格后的农业经营主体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必须为本市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涉农组织。

2.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农业经营主体应注册运行满三年,经营状态良好,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和处罚记录。

3.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农业经营主体在申报前应连续两年在生产经营、设施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农业生态、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方面进行自主投入。

4.创新型和先进性突出。符合国家和本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在某一领域内先进性突出,技术水平、发展模式等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促进当地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程序

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自愿申报、街镇上报、区县推荐、市级评审”的流程进行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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