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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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