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办发〔2016〕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2年2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设“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国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全市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
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组织、其他组织类别、创新单项分别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评审标准分类确定。其中制造业、服务业、其他组织类别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小企业组织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创新单项评审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评审要求。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政府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本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政府质量奖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为政府质量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组织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数据平台,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四)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承担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政府质量奖方面日常工作。
第九条(经办机构及职责)
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审定办制定的政府质量奖当年计划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按照评审阶段向市审定办反馈评审结果、提供评审报告;
(二)承担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数据平台建设工作,跟踪统计获奖组织相关数据;
(三)协助市审定办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宣传推广工作;
(四)承担市审定办交办的其他政府质量奖相关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及职责)
经办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各区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小企业组织需具有良好成长性。创新单项应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小企业组织需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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