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发布《〈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优待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发布《〈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管理,保障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待服务,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优待证的功能)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凭《优待证》在本市各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优待服务。
第四条 (《优待证》发放范围)
《优待证》的发放范围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以下统称发放对象)。
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凭本人《上海市烈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医疗优待服务。
第五条 (载明内容)
《优待证》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优待证》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优待证》实行一人一证,由持证人本人使用。
第六条 (初次发证所需材料)
已在区民政局办理优抚关系登记的发放对象,区民政局在对其留档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发放《优待证》。
尚未申领本市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应当提供本人一寸彩色证件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申领《优待证》。
第七条 (发放机关)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待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发放程序)
区民政局应当自批准发放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等相应待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发证材料的核定,并填写《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发放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复核。
市民政局自收到区民政局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复核。对符合发放规定的,送制证中心制作《优待证》;对不符合发放规定的,通知区民政局向申领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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