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沪府发〔2016〕9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工作原则)
鼓励居民按照“分级诊疗、梯度就医”的原则就医。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对象范围)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大病重病的具体范围,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关于大病种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本办法所称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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