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意见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加大违法惩戒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维护广大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向社会公开告示: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的;
(二)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或者欠缴金额较大的;
(三)经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职责,欠缴单位逾期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社会公开告示方式
社会公开告示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进行。具体途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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