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沪府发〔2016〕48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制订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按照执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本市国有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沪府发〔2016〕4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调动广大科技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示范区内的下列企事业单位: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三)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示范区外的本市同类企事业单位、本市内的中央企业及部属高校可以参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条规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从事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等活动并依法取得专业资格的服务机构,以及为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激励方式,鼓励企业采用合适自身发展特点的单一或组合激励方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由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国资、发改、财政、教育、科技、审计、工商、税务、监察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梳理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激励政策的需求。
(二)负责激励工作中的跨部门协调。
(三) 根据主管部门的提请,组织有关委办局对申请突破《办法》规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总额和比例的方案(以下简称“申请突破规定的方案”)以及部分涉及面广、相对复杂的个案进行研究。
(四)跟踪《办法》执行情况。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了解企事业单位对激励工作的需求。
(二)负责激励政策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
(三)制订《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申报表》”)及《准予备案通知书》。
(四)指导企事业单位制订激励方案。
(五)对企业申报的符合《办法》规定的方案履行审核程序,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并与激励方案等材料一同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将激励方案等材料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申请突破规定的方案以及部分涉及面广、相对复杂的个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跟踪激励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企业采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企业应当在拟订激励方案之前,通过控股股东单位向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沟通,确认是否属于激励范围。
激励对象为企业领导人员的,须经有薪酬管理权限的单位审核同意。
(二)符合激励条件的企业,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牵头起草激励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经由控股股东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激励方案预案;《备案申报表》;《办法》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应同时提供相关文件。
企业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期权行权价格应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确定。行权价格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有效。
(三)主管部门对企业激励方案预案无异议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一般应载明激励对象名单、每个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数量、来源及价格或获得的激励现金额。明确由平台代持股权的,应载明特殊目的企业的名称。以股票期权方式进行激励的,还应载明行权的期限。
(四)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激励方案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通过控股股东单位统一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的,持《准予备案通知书》与其他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产权变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主管部门将激励方案、《准予备案通知书》及相关附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多家国有股东持股但均不控股的国有控股企业,由各股东商议确定牵头股东单位,组织、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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