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优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优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优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优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制定裁量基准。
一、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
2.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
3.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二、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优待
(一)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裁量基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7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