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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优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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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优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优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优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优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制定裁量基准。

一、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一)法律依据

1.义务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处罚条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

2.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

3.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二、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优待

(一)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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