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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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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残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

  二、专产专营的定义和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专产专营,是指根据福利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服务),安排其生产、经营。

  (二)本市福利企业产品(服务),主要包括机械制造加工、轻纺服装、日用化工、五金电器、机电仪表、汽车配件、食品药品、电线电缆、印刷包装等行业的产品(服务)。

  (三)部分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政府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印刷用品、一般人员的工作制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教科书、校服等产品(服务),应优先纳入专产专营范围。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用品(服务),以及工艺相对简单、技术要求不高且相对非竞争性的产品(服务),应逐步纳入专产专营范围。

  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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