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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3日
上海市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为提高清洁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转型发展,促进分布式供能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并通过示范项目,带动能源科技创新和装备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效率为先、择优支持、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医院、宾馆、工厂、大型商场、商务楼宇、综合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工业园区、大型交通枢纽、旅游度假区、商务区等园区建设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
(二)应用燃气空调的项目。
第二条(适用项目年限)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至2018年建成的项目。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用于补贴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和燃气空调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1000元/千瓦给予设备投资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给予2000元/千瓦的节能补贴;对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3000小时及以上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再给予500元/千瓦的节能补贴。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燃气空调项目,按照200元/千瓦制冷量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二)燃气供应企业要优先保障对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和燃气空调的天然气供应,并实施优惠气价;进一步降低郊区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气价,对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的,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原则上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
(三)优先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开挖施工的,相关地区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按实收取掘路修复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对经核准建设、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本市电网企业要按照“优化并网工作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办理并网业务,并网申报、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电网企业要加强配电网建设,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纳入区域电网规划范畴。
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下的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对总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项目,用户若已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缴纳了基本电费,不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五)支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采用“自发自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上网电价政策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订。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发行项目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建设。
(七)政府投资的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和年用能(热、电、冷)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设计单位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比选论证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应使用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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