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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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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6〕10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保障特困人员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2016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

  (二)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1.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由供养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2.对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服务;残疾人参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执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残疾人)不评估,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中照护三级标准提供相应生活照料服务。上述服务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0%的生活照料服务时间。

  (三)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并承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的护理标准,经基本保险承担后,剩余部分据实结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按照“移风易俗、文明办事”的原则,为其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居(村)委会或其亲属办理。

  (五)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特困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保障其接受教育,并继续享有其他救助供养待遇。

  三、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方式。

  (一)分散供养

  鼓励有居住条件且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的特困人员选择分散供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居(村)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和住院陪护等服务。同时,发挥特困人员包户组的志愿服务作用。

  (二)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安排至供养服务机构供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特困人员应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需依法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吃、穿、住(水电煤)等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从日常供养金中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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