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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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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各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现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申报和开展试点工作。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上海证监局

2017年1月10日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企业分类认定根据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研究〔2013〕425号)、《关于委管企业分类监管中跨类业务认定的操作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规划〔2014〕18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且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公司章程制订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

(二)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三)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

金融、文化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试点企业数量

根据《试点意见》规定,本市遴选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三、企业申请

(一)逐级申报。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条件申请首批试点的企业,按出资管理关系分别向市属一级企业、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上市公司提出申请试点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申请试点的企业,应书面提供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1.企业关于开展员工持股首批试点的申请。包括:⑴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情况、股权结构情况、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情况(总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出资新设方式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可不提供)、员工基本情况、民主管理情况等;⑵企业过去和未来关于营业收入和利润来源情况分析;⑶企业劳动人事、收入分配、业绩考核制度情况;⑷企业曾实施的员工持股情况;⑸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⑹企业及员工对员工持股的初步意见;⑺其他相关情况。

2.附件材料:⑴员工持股试点方案(草案)。包括持股员工条件、持股人数、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锁定期和解锁期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重要事项;⑵企业关于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的书面承诺;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举措、人员配置等情况;⑷其他相关材料。

四、试点条件初步认定

市属一级企业、区国资委在收到各下属企业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开展试点条件初步认定。重点审查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申请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企业员工持股方案(草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等方面情况。

经初步认定符合试点条件的,由市属一级企业、区国资委统筹把握申报试点企业数量,向市国资委书面申报。委托监管企业申请试点的,还应经委托监管单位书面同意后,向市国资委转报。向市国资委申报材料应包括市属一级企业、区国资委的初步认定意见以及委托监管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市属、区属一级企业与申请企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书面承诺作为附件。

五、试点企业名单确定

按照“统筹平衡、成熟一户开展一户”的原则,逐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由市国资委确定本市开展员工持股首批试点企业名单。

六、组织实施

试点企业应严格规范做好员工持股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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