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裁量基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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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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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十九条第二款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已整改的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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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未影响合法用户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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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且影响合法用户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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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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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未影响合法用户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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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已影响合法用户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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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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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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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受到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样行为的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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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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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已整改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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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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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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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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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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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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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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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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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的无线电干扰,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造成无法消除的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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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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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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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 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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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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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尚未实际收发的 |
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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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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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已经实际发射或接收,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形成威胁 |
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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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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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但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没有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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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对其他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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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导致其他无线电业务无法运行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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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识别码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尚未对电台识别的相关工作秩序造成影响的 |
擅自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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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编制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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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编制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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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电台识别的 |
擅自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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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编制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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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编制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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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六十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六十四条 国家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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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受到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样行为的 |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66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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