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被征地人员”具体包括:

(一)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的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

不包括由区、乡镇管理,以及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

(一)登记缴费

征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按照以下不同人群确定: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3.其他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2年。

(二)医保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即为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

2.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3.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4.养老阶段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及资金计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63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