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源头管理。受纳污水处理厂1年内有重金属指标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情况的,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分工对该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新建、扩建涉及相关重金属指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区域限批(不增加产能仅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解除限批。研究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对新建和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指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倍量削减政策。同时各区要加大对落后的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淘汰力度,对存在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区应优先纳入淘汰关闭,暂不纳入淘汰关闭范围的,应从严进行整顿规范,确保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可控。2018年底前完成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从严许可排放量。
二、严化标准。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新、改、扩建企业,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即日起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新、改、扩建企业,无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即日起执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A级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制定相关地方排放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62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