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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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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7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投资环境、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更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加宽松的人才发展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在沪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人民银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地区总部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八条(审核)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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