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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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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总体要求)

本市国有企业应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第四条(管理主体)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监管部门对各自监管范围内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

企业集团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明确内部审计负责人。

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关决策机构应承担上述责任,并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

企业集团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和报告,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管理层)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负责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组织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及制度建设等。

管理层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提供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就审计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第八条(监事会)

企业集团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落实审计整改,并对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每年与董事会就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关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审计机构)

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类型、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资产规模等相匹配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通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组织体系)

企业集团应合理设置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采用集中管理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集中管理方式是指企业集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对下属各级企业派驻或委派内部审计人员。

分级管理方式是指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各级企业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分级管理方式下,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审计计划、人力资源、技术交流、质量检查、信息沟通等的统筹协调。

企业集团也可采用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结合的方式设置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

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审计工作量、内部审计组织体系构架等,配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企业集团及重要下属企业配备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十二条(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组织开展对企业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境外资产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与风险隐患等;

(三)组织开展对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四)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外汇、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五)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六)按照分工,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七)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市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

(八)其他需要进行审计、检查、评价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作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应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三)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五)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提出对下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建议等;

(六)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暂予封存;

(七)企业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可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五条(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分级复核、业务规范、专项督导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外部评估。

第十六条(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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