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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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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9日

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在依税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河道管理费按照缴费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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