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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
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凡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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