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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地名主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名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地名管理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各区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名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保障机制。
第三条 行使地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本办法附件《地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确定相应的量罚标准。
第四条 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轻、从重事由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处罚尺度可以以量罚标准为准作上下浮动,浮动限度为量罚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范围。
第五条 地名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的;
(二)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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