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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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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据此,我局修订了《上海市档案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已经4月5日我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档案行政审批实施办法》(沪档〔2015〕4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档案局

                                                                                              2017年4月7日


上海市档案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审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审批,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档案事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档案行政审批及市和区档案局办理档案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档案行政审批实行统一受理制度。市和区档案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该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部门,负责办理行政审批受理、告知、送达等事项。

第五条 市和区档案局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场所和互联网网站上公示档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机构、审批条件、办理方式、咨询和投诉途径等内容,以及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相关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及填写示范文本,并提供格式文本等下载服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档案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提交该事项申请材料目录中所列明的全部材料,并符合所规定的形式标准和相关要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的范围、类型、有效期等。

第七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对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进行审核和登记,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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