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7年5月29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实施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做到同类情况相同对待。
第四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情节及其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基本处罚阶次。处罚裁量幅度按照《上海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详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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