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市机管局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公共机构各单位,各区机管局:
为加强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细则》,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市机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市文广影视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统计局 市体育局
2017年5月25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问题导向、注重结果、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能源审计工作。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领域内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大于300吨标准煤,或者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自行组织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六条 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能源审计: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且节能措施不明确的;
(二)主要用能方式、用能设备和办公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用能明显上升且节能措施不明确的;
(三)上一年度连续6个月,或累计9个月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度能耗统计数据的;
(四)下一年度开展节能改造或计划进行大中修、专项维修的;
(五)参加国家及本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能效领跑者及其他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创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的。
第七条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系统内下一年度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计划报市机管局。
各区机管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计划报市机管局备案。
市机管局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及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的能源审计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全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计划,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市和区机管局会同本级节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承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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