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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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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改革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改项目”)行政审批管理,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实施的企业技改项目,适用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的企业技改项目包括:

  1.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试验、检测需要的技术装备和条件进行改造、更新和扩建的项目;

  2.为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生产线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的项目;

  3.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对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的项目;

  4.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5.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进行的迁建工程;

  6.土建工作量投资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下的企业改、扩建项目;

  7.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技改项目。

  (二)适用本方案的具体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文件中,注明“本项目适用《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无需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其他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技改项目认定意见表。

  对适用本方案的项目,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管理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改革举措实施,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能。

  (三)尚在实施中的企业技改项目,可按照本方案开展后续工作。

  (四)使用政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技改项目,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五)本方案涉及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仅限于本市产业园区。

  二、改革内容

  (一)减少企业技改项目审批内容

  1.减少规划设计要求核定和土地审批。自有建设用地上的企业技改项目,无需办理土地预审、农转用征地以及其他土地审批手续,但应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核定;如为改扩建项目需要扩大建设用地的,应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的土地预审、农转用征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征询、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和用地审批等手续。

  2.缩小企业技改项目交通出入口设计方案审核范围。下列情形以外的企业技改项目,可免予交通出入口设计方案审核:一是企业技改项目机动车出入口有调整的;二是企业技改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不调整,但项目交通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建设(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

  对企业技改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区域评估评审。申请人可根据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地块的分区“交通影响评价”评估评审文件内容,自主安排用地,落实有关措施,除重要建设项目外,在申请企业技改项目交通设计审核时,不再进行单独的“交通影响评价”评估评审,以分区评估评审文件或告知承诺书等作为该项目的申请材料,进入相关行政审批流程。

  3.缩小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范围。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企业技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企业技改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报备案):一是改变原生产火灾危险性且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二是改变原总平面布局、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系统等原消防设计的。除上述情形外的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

  4.缩小企业技改项目民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进行的迁建工程,需征询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其中,符合配建情形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配建民防工程并进行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项目,在方案阶段简化测算办法,以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7%按照1.0容积率计为非工业建筑,按照标准收取民防工程建设费,不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审查阶段的民防专项审查。其余项目,无需征询民防部门审查意见。

  (二)简化企业技改项目审批环节

  1.简化企业技改项目规划实施及动态调整机制

  (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程序

  企业技改项目应符合本市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对规划所涉及的相关参数,在具体的行政审批中不得随意变更,对于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规定,市和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阶段,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和技术准则明确的执行规则适用要求,对本市产业园区内(浦西外环以内的产业园区除外)的企业技改项目,可根据对公共和相邻地块利益的影响程度和地块自身发展的合理程度,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制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确定下列“(2)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范围”内的具体控制指标,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手续;在历史风貌地区范围内的企业技改项目,需在满足风貌保护要求前提下,经风貌保护专家特别论证程序审议通过。

  作出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行为负责。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适用程序、范围的有关规划许可决定,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范围

  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涉及同一街坊、同一主体、相同用地性质的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在土地出让前后均可进行地块的拆分、合并时适用。

  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涉及工业用地与仓储物流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之间可相互转换时适用。

  容积率的适用。土地出让前,涉及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提高容积率,且工业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0,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时适用。

  建筑高度的适用。在满足周边日照条件和相邻关系前提下,土地出让前,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增加建筑高度,且工业用地建筑高度不超过30米,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时适用。

  2.下放企业技改项目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和调整

  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地块内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在不减少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地块绿地总量的情况下,可由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区实施,并参照相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后,报市规划管理及绿化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技改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原则上要落实补偿措施,总量平衡。

  3.免予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标准厂房、普通仓库、高度8米以下的单层工业厂房、非危险品专业仓库等可免予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对免予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的技改项目,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接受事中事后抽查监管。

  4.简化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除新建、改建、扩建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外的建设活动,企业技改项目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部分已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对未施工部分的建设内容,如原审定的设计方案未作任何改动的,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

  5.简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在原批准建设的企业技改项目基础上,新增项目(除涉及土地变更的企业技改项目外),可利用原报建号办理报建变更手续。

  对企业技改项目的新增项目,建设单位可利用原报建号,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

  6.简化企业技改项目开工验线

  企业技改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自主选择开工放样备案方式或者申报开工放样方式完成复验工作。申报开工放样的,规划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7.简化企业技改项目民防工程竣工档案接收、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合并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接收办事事项,将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事项的有关要求纳入民防工程档案接收事项,简化民防工程竣工档案办理。

  探索简化民防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主要收取战备需要、防护功能要素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的档案资料。对在民防工程审批、安全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行政管理环节中已形成的资料,原则上不再要求相对人重复报送。

  缩短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期限。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从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从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三)优化企业技改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企业技改项目规划管理

  有关企业技改项目用地的规划管理,可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本市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2.优化企业技改项目土地出让

  在符合产业导向、明确用地产业类型的基础上,企业技改项目土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并实行带方案的土地出让制度。

  3.优化企业技改项目招投标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核准部门核准。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应招标的非政府投资实施的企业技改项目,可不进入市或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4.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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