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4月15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并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推进交通影响评价基础信息的共享。
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批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具体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余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交通委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编制范围及阶段)
建设项目的规模或者指标达到或者超过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形成时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对适用的交通设施设置标准或者规范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设计方案形成时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和专项论证工作。
第五条(组织编制主体)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条(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
市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建立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信息库,并将交通影响评价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编制依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调查数据等作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八条(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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