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建立供应商库,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
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投标截止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登记手续。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如政府采购项目适合自然人参与的,自然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登记入库。
第二章 供应商信息登记
第六条 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进入供应商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登记入库。法人可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等资料,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申请信息登记的供应商,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提出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4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