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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现就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通知如下。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市场监管
(一)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机制,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应用。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招标项目应当使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社会投资的招标项目可参照使用。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含有园林绿化施工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时,招标人可以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现场主要管理和技术等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设置与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是指:项目中涉及高程大于5米的高堆土项目、高程大于3米的假山项目、古树名木保护项目、专类园改造和建设项目、复杂施工环境等。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中涉及500平方米以下的附属单层景观建筑及单跨小于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过上述规模的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现场主要管理和技术等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三)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其它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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